21 Dec 2012

多元成家 同志婚姻与伴侣权益是攸关民生的基本保障

从许佑生到陈敬学,这么多同志前仆后继表态要争取结婚权,从萧美琴到尤美女,乃至于张惠妹丶张悬,这么多友善的直同志提供专业协助,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力图打开讨论同志伴侣权益的机会,足见婚姻与伴侣权益不是虚无的「哲学问题」,而是迫切的现实需求,是实质权益的争取,也是攸关民生的基本保障。

【「多元成家:要婚姻,还要其他」记者会 同志谘询热线发言稿】
教育推广部主任 许欣瑞



从1996年许佑生丶葛瑞公开结婚,2000年祈家威登记结婚申请释宪,到2006年萧美琴提同志婚姻草案,2009年伴侣盟成立,同志社群一直希望拿回缔结伴侣的权益,这个期待从来没有消失过,呼声只会越来越高。但我们得到政府首长的回应,不是总统马英九说的「要社会共识」,就是行政院长陈冲的回应「这是哲学问题」。显示我们的政府机关完全看不见民间真正需求,跟不上时代明确的开放脚步。

今年,TVBS的民调说49%的民众赞成同志婚姻合法化,而不同意仅29%,联合报系愿景工程的民调有55%赞成,不同意37%,旺旺中时的民调结果则是56%的人赞成,31%反对。这算不算有社会共识了呢?

陈敬学与阿玮争取结婚的行政诉讼中,上个月开庭辩论,法院邀请鉴定人的专业意见一面倒支持同性婚姻。本案昨日决议再开辩论,而法官建议声请释宪。这代表司法机关虽不能说「好」,但也不能再轻易说「不」。



本周二立委尤美女宣布要提民法修正案,并办「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侣权益法制化」公听会,继萧美琴之后,要在国会重启同性婚姻讨论。而伴侣盟的多元成家百万连署,也一直如火如荼进行中,更引来不少名人现身支持。而各大学同志社团的社课,亲密关系与伴侣权益一直都是热门课程。

从许佑生到陈敬学,这么多同志前仆后继表态要争取结婚权,从萧美琴到尤美女,乃至于张惠妹丶张悬,这么多友善的直同志提供专业协助,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力图打开讨论同志伴侣权益的机会,足见婚姻与伴侣权益不是虚无的「哲学问题」,而是迫切的现实需求,是实质权益的争取,也是攸关民生的基本保障,只是政府不愿面对现实,拿「哲学」当藉口。婚姻关系本为两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不论性别认同或性倾向,皆应享有这个生而平等的权力,本会身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一员,同意基于平等的概念,同性婚姻绝对是必须争取的重要权利。

同时,台湾家庭结构与夫妻关系的日渐改变,让现今的婚姻制度无法全面符合社会需求,而在热线长期的社群经营与服务之中,也看见了更多不同的伴侣模式,看见更多的家庭结构,包括开放式关系,包括友伴家庭,包括联合家庭,他们的伴侣权益并不是婚姻所能涵括在内。

我们有位成员没有跟家里出柜,对他来说唯一像家的地方,就是从大学就一起住的一对同志伴侣室友。他们就一直住在一起,像家人一样,虽然他一直单身,伴侣换来换去也不想定下来,但这个家的确是他最稳固的关系。有任何问题或状况,不管是身体的丶心理的还是经济上的,最能彼此扶持的就是彼此,实际来说,就是一个家,但这种「自己选择的家人关系」,功能与牵绊不亚于真实家庭,却不是现行婚姻可以定义的家庭。

我们有另外的成员,一开始就是一段三人关系,也因为都是同性别,彼此地位平等丶角色相仿。随着争取同志婚姻的呼声增高,他们开始烦恼,一旦可以结婚了,哪两个人登记结婚,对第三人都不公平。这也是婚姻无法可以定义的家庭。

更有一些同志伴侣彼此是开放式关系,原本经营好好的感情默契,为了保障彼此的权益,未来打算进入同性婚姻中,但一旦进入婚姻体制,就要背负着莫须有的通奸罪名,令人困扰。这也是婚姻制度无法,也不能顾及到的地方。

因此,热线认为更具弹性的伴侣制度与多人家属制也是争取「成家权」过程的重要法令,婚姻丶伴侣丶多人家属缺一不可,让「成家」有更全面的保障丶更多元的选择,也让家庭的样貌能够更贴近当下人民的真实需求,真正落实多元家庭的概念。

我们由衷肯定丶感谢尤美女委员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召集委员身份,主动提出民法修正案,在国会打开同志家庭及多元伴侣权益的讨论机会,也期待在讨论中能激发更多元的成家方案。也衷心期待立法与司法单位能勇敢落实公平正义原则,不要再忽视同志伴侣的基本人权与组成家庭的需求。




同志婚姻合法化宣导影片-《金鱼不流泪》




附录:
台湾同志谘询热线针对陈敬学阿玮同志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声明

2012/12/20

关于同性伴侣陈敬学与阿玮同志于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于户籍地台北市中山区进行婚姻登记遭拒,于去年提起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今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决议全案再开辩论,考虑声请大法官释宪,热线一方面肯定与感谢陈敬学与阿玮同志对同志伴侣权益之努力,一方面也针对本案今日的司法裁定结果有以下几点声明:

1. 婚姻平权为台湾同志社群长期以来的急迫需求,攸关同志伴侣相关权益的保障,本会尊重法官决议,但也对于此结果表达遗憾。婚姻关系本为两人之法律契约,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982条字面解释,并未排除男男或女女登记结婚,不论其性别认同或性倾向,皆应享有此生而平等的权力,不应因个人性别认同或性倾向的不同,而遭遇国家司法的不平等对待。本会衷心期待司法单位能勇敢地落实公平正义原则,勿忽视同志伴侣的基本人权与组成家庭的需求。

2. 本会长期以来,除致力推动婚姻平权议题,让社会各界了解同志伴侣的社会处境与需求之外,伴侣制度亦为本会在实务工作经验中,所看见急需倡议推动的法律制度。本会身为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一员,同意基于平等的概念,同性婚姻绝对是必须争取的重要权利,但台湾家庭结构与夫妻关系的日渐改变,让现今的婚姻制度在许多面向已不切合社会需求。因此,本会认为更有弹性的伴侣制度与多人家属制也是建立婚姻丶伴侣权益过程的重要法令,让『成家』不再被婚姻独占,家庭亦不必然建立于性与亲密关系的前提之下,让家庭的样貌能够更贴近现今不同人民之真实需求,多元家庭的概念也才能真正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