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Jan 2009

当家暴保障同志会将令大学毕业生「成为性奴」──记100109家暴听证会

代表同志社群出席2009年1月10日香港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关于《家庭暴力条例》的听证会的Connie作了以下主观纪录。

如果家庭暴力条例保障同性伴侣,就会引致更多大学毕业生失业时成为「养鸭一族」(男性性工作者),爱滋病上升,然后变性丶易服人士都会出来争取权益。

这是哪门子的逻辑?却正正出现在昨天的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议程请见文末接连)。如果你曾经切切实实面对家庭暴力,明明白白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如果你像我,曾经面对同性伴侣家庭暴力赤裸裸发生在你眼前,而你是那么无能为力(因为社会不接受社工不懂处理),面对如斯歪理,你会如我般,气愤难平!


立法会门外

这一天早上0800,气温只有九度,立法会门外,聚集了过百反对者,就像你身处08年秋天的美国,为公投第八号Prop.8即禁制同性婚姻搏命,可是今天明明在讨论的是家庭暴力。伙伴们聚头都说中环站内站满了拿着示威牌的人,有老的有年青的。

一些示威牌写着:女人做女婿nonono,男人做新抱更离谱;man and man - dead end;不要男妈不要女爸,同性同居不是家;家居暴力应受制裁,同性同居鱼目混珠。示威牌下写了从没听过的组织名字:和谐之都建设有限公司丶家庭发展网络……。

伙伴们已经来了十人,默默忙着为对方化妆成受伤的样子,包头丶瘀伤,我们很想提醒大家,还原最基本步,家暴谈的最基本的人身安全。立法会保安员不停提醒我们要站进示威区内,并以铁马围起,可能是怕双方发生冲突,因为对面的反对者真在嘈得厉害。立法会门外被铁马划成很多四方格,但我们人太少了,除了我们以外,其他百多人都是反对者。

约0830,我们打开栏着的铁马,突然走到左方的示威区前,一个个默不作声躺在冷冰冰的地上,我睁大眼睛「死不瞑目」,我们身上铺了预先做好的白布banner,血红大字写着「见死不救 可耻!要求同性同居伴侣纳入保障范围」。耳边听到很多侮辱同志的言论,还有「别装死,你们这种XYZ」。闪灯不断,约十名摄记还有电视台摄影站在我们跟前,拼命大叫高举示威牌的反对者,成了我们最佳的布景。

0845,我们一些人要赶进立法会发言了。有些事我事后才知道。「我看到好像是自小认识的一位朋友站在反对那边」A对我说时满脸伤心;「他们聚在我们的后方不断祈祷」,「那个吹号角(在圣经是未世来临的象征)的不断跟着我们站的方向在吹」别的一些伙伴说。


立法会内

这次所谓「公听会」,用意是让民间团体向立法会发表意见。全程出席的议员包括刘慧卿丶李卓人, 叶国谦丶黄成智丶汤家骅丶梁美芬丶梁刘柔芬丶陈茂波;迟到出席的有何俊仁和梁耀宗。主席是陈伟业。登记出席的团体有66个,据报说是破纪录的,反对者将占2/3。由于团体太多,分成两节进行,每团体只有一位代表出席而且只能发言2分钟,我是第一节的。

劳工及福利局长张建宗在团体发言前重申,在家暴条例07修订时,保障范围已经剔除「同住」的因素(按:因为家人不一定同住也可能发生家暴,如前伴侣)。这次修订与同性婚姻无关,修订建议容许同性伴侣申请禁制令。当局很重视家庭观念,「过去22年来,也不见到异性同居者受保障的情况下,对家庭观念出现任何冲击,在法例上也没有出现问题」。


反对暴力 又反对保障同志

第四位发言是爱护家庭家长协会黎浩华,他指出今日如果保障同性同居者,「第日就会保障变性丶易服既人」。

第五位是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苏颖智堂主任牧师,他指出同性同居属「社会歪风」,指同性同居会 为社会带来更多「养鸭一族」,令很多大学毕业生「成为性奴」,「带来更多AIDS同HIV受害者,鼓吹同性同居,最终社会负上沉重的代价去照顾他们」。基督教门诺会爱恩堂一名廿多岁的男生说:「反对异性及同性同居者,如果家庭暴力保障埋同性同居,我地就会混淆左家庭价值。」。

为何反对者满脑子都是性?张达明前天在报纸说,同性同居者保障没有问题,但要弄清如何界定,是否有肛交或插入式性行为。还有一些人说,为何不保障没有性关系的同居人士。还有那些谈同志,就想着到男性性工作者及AIDS的基督徒。你又不会问,异性同居关系如何定义,是否要肯定他们有阴道交!

四十多个发言,我听最多的开场白是「本人反对任何暴力,但我们亦反对同性同居纳入保障范围」,因此我在发言时指出,这是一种荒谬同扭曲的人权价值,一边话反对任何暴力,不过同志伴侣唔该行开。反对派好像没有听到政府说,修订条例如同性婚姻无关,仍然一面倒的说着自己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


指鹿为马 「同居犹如婚姻」的争论

有议员多次发言,指《家庭暴力条例》一直都只是适用于婚姻或犹如婚姻的关系,加进「同性同居伴侣」,岂不视间接承认他/她们犹如婚姻关系,即间接承认同性婚姻?其实法例的原文是这样的:「在符合第6(3)条的规定下,本条例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而本条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在第3A(2)条中除外)丶「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之处,须据此解释。」

根据法律意见,犹如婚姻,是基于香港政府并不承认异性同居关系,你看同居根本都没有合法地位,孩子是私生子连遗产继承权都没有,胆养费都争不到。因此特别写出来,意指婚姻并不包括同居关系,因此写「犹如」,就是压根儿「不同」的意思。原句意思是,异性同居者,就好像婚姻配偶一样,可以适用于家暴保障范围,可以一样申请禁制令等。有议员却很懂「抽丝剥茧」,只写了前半句,果然吓坏了一众不熟悉家暴条例的平信徒,以为这就等于为同性婚姻关绿灯。


请不要「侮辱」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及骚扰行为,较长远而复杂,暴力随时间升级,事件多发生在家中。亲密关系暴力是恶性循环的,可分为三个阶段:「暴力」丶「宽恕」丶和「蜜月」,「虚假的希望」是这个循环的动力,至少是受虐者对施虐者的感觉,不断期望施虐者会改变。受害人当然可以透过刑事法检控施虐者;但更多受害人基于彼此的亲密关系,而不愿举证,又或举证不易丶不愿破坏家庭完整等,而不会报警。

反对者不断强调改名为「家居暴力」之必要,又提出为何不保障同住宿舍的同学丶同居长者丶没有性关系的同住人士丶甚至包租公及家庭佣工。我无意否认这当中的人际关系也存在暴力,但你不会因为太爱你的包租公,而他打你不愿报警;又或是继续忍受同房同学的精神虐待,盼望有一天他会回心转意再爱你(否则,就已经是伴侣关系了)。

《家庭暴力条例》是一条涵盖民事丶刑事的法例。尽管伤害人身涉及刑事罪行,但家暴之复杂性,更需要很多人性化的措施配合处理,因此一并使用刑事和民事的法律程序。如赋权法院可在发出《禁制骚扰令》中规定施虐者参与「反暴力计划」,协助他们改变其暴力态度和行为。另一例子是警队为处理家庭暴力制定指引,确保前线侦缉人员能够依从警队指引,专业地调查家暴案件。

始于86年的《家庭暴力条例》,面对家暴实况,实在严重不足。《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在08年6月18日,即去年立法会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上,获59位议员一致通过支持法案,劳福局局长更承诺在今个立法年度尽快提交草案,保障同性同居伴侣。如今反对派的争辩,无疑推翻廿多年的努力,更无视无日无之的家暴问题,「沟淡」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为何我看到那些所谓社律学者议员,曲解法律;为何我只看到那些所谓「基督徒」,他们宣扬的是仇恨与歧视?!

我们正在谈的,是活生生的暴力,流着你和我同一样的,红色的血浆和带着咸味的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