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勞工及福利局負責人解釋說:「是次《條例》的修訂,是考慮到與異性同居者一樣,處於親密關係的同性同居者或會因彼此之間的特殊權力分佈、互動關係、風險因素等而有所顧慮,不願意或不敢向警方舉報同居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由於這類暴力事件可於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現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同樣地為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
該條例中對「同居關係」的定義為:「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及包括已終結的該等關係」。它還列出了構成「同居關係」的重要標準供法院參考。條例的簡稱亦由《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清楚顯示經修訂的《條例》亦適用於同居關係者。
香港《家庭暴力條例》最初制定於1986年,其中規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免受騷擾。該法範圍僅限家庭暴力的民事補救措施,刑事處理由其他法律規定。
此後多年間,婦女團體一直批評政府的家暴政策傾向重視維護家庭完整多於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缺乏對受害者的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求助仍困難重重。當局於2008年8月修改該條例,將保障範圍擴展至前配偶和前異性同居者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並授權法院可要求施暴者參與「反暴力計劃」,協助他們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
當時,部分同志團體和婦女團體強烈要求將條例保護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人士,她們指出,據調查顯示香港同居同性伴侶間的暴力發生率高達33%,是異性伴侶10%的三倍,然而這些人的人身安全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讓她/他們淪為「十分抵打」的「次等公民」。
但是,另有部分人士特別是教會人士堅決反對擴大「家庭」概念,反對承認同性關係的法律地位。2008年第一次修訂僅將保護範圍擴大至異性同居者而排除同性同居者,是折衷的結果,但也引發了同志團體和婦女團體的嚴厲批評。圍繞這一問題,自2007至2009年,持不同觀點的各方展開了持續的辯論。
最終,經過「全面考慮及小心平衡」,香港立法會於2009年12月16日三讀通過再次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將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明確納入保護範圍。但與此同時,港府有關負責人強調,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關係的立場不變,「有關的修訂不會影響其他現行法例,更不應視之為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地位。」他指出,該條例中關於「同居關係」的定義絕無將同性同居與「夫妻」、「婚姻」、「家庭」概念掛鉤的涵義,亦「無意藉著這次修訂降低在《條例》下申請強制令的門檻」。
本文原載:《女聲》第15期;2010.1.4-2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