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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n 2009

《家庭暴力条例》修订的谎言与真相

香港女同盟会丶香港十分一会丶午夜蓝及还我本色,为澄清有关《家庭暴力条例》纳入「同性同居伴侣」的各种误解丶臆测和故意扭曲,逐一详细解答六大常见质询,期望政党丶政府丶关注家暴和同志人权的团体及社会人士,能够重返理性和实务的讨论。

各位关心家暴和同志平权的朋友,

香港女同盟会丶香港十分一会丶午夜蓝及还我本色,连日赶制网站和撰写文宣,澄清有关《家庭暴力条例》纳入「同性同居伴侣」的各种误解丶臆测和故意扭曲。我们现已制作了一份详细答问,逐一解答六大常见质询,期望政党丶政府丶关注家暴和同志人权的团体及社会人士,能够重返理性和实务的讨论。

我们亦即将发动联署,要求政府及各政党坚守人权和人道原则,把「同性同居伴侣」如同现已受到保障的「异性同居伴侣」纳入《家庭暴力条例》之中。如想获取最新讯息,请浏览:http://sites.google.com/site/dov4hk/。网站内载有全文「《家庭暴力条例》的谎言与真相」,恳请各位关心家暴及支持同志平权的朋友,代为广发,以正视听。

万分感激!

小曹 (曹文杰)
香港十分一会副会长





「《家庭暴力条例》修订的谎言与真相」(全文)


(一)《家庭暴力条例》的设立目的是什么?

《家庭暴力条例》的订立,是体察到家庭暴力跟一般的暴力事件在性质上有重大的区别,以至令牵涉在家庭暴力的被虐者承受较大的风险,故此需要另立法例,处理家庭关系中的暴力和向被虐者提供容易丶快捷和便宜的民事补济,这些包括向法庭申请禁止进入令丶进入令及禁止搔扰令等。

有意见指「同性同居伴侣」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可以报警求助,无须争取加入家暴的保障范围。这种看法表示论者不理解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被虐者,一般都在经济上部份或全部依赖施虐者,在情感上也有一定的依恋,导致被虐者较难及时逃离施虐者的操控,向外求助。处理一般暴力事件的刑事法例,无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被虐者提供急切的援助(例如强制进入令或禁止搔扰令所提供到的保障),这就是订立家暴法例以补充刑事法的不足。同性同居伴侣作为众多家庭样式的一个成员,她/他们的家庭暴力也有同样的特殊性,因此把「同性同居伴侣」如同「异性同居伴侣」一样,加进《家庭暴力条例》是名正而言顺的。


(二)为什么《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需要纳入「同性同居伴侣」?

因为「同性同居伴侣」跟其他各种形式的家庭一样,都可能面对家庭暴力的威胁。香港女同盟会丶香港十分一会丶香港彩虹丶启同服务社及姊妹同志于 2007年底发起网上问卷,调查香港同性伴侣的家暴情况。调查发现30%受访者曾遭受同性伴侣家庭暴力,但现时主要服务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福利机构缺乏同志意识,再加上《家庭暴力条例》并不保障同性同居伴侣,使同性伴侣面对家庭暴力时出现「零保障」情况,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同性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进行。调查显示超过三成(33%)的同性伴侣曾发生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16%表示曾给伴侣身体攻击。五大最常发生的家暴行为是持续的言语辱骂丶精神虐待丶行踪经常受到监控及性侵犯。

由于大部份的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十分害怕将身份曝光,引致「威吓公开性倾向」成为同性伴侣间独有的家暴行为。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成(5.58%)的受访者表示曾给伴侣威胁公开性倾向。此外,亦有4.25%的受访者表示曾被伴侣禁止出席同志活动。这种建基于社会污名的独特家暴行为,当然应该被纳入《家庭暴力条例》。


(三)《家庭暴力条例》一直都只是适用于婚姻或犹如婚姻的关系,加进「同性同居伴侣」,岂不视间接承认他/她们犹如婚姻关系,即间接承认同性婚姻?

错。这个看似合理的推论,其实是错误理解/曲解法例的结果。反对法例涵盖「同性同居伴侣」的逻辑是这样的:「此法例一直只适用于具婚姻或犹如婚姻关系人士,如加进同性同住者,如同法例间接承认同性同居者犹如婚姻关系,间接承认同性婚姻。」然而,法例的原文是这样的:「在符合第6(3)条的规定下,本条例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而本条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在第3A(2)条中除外)丶「婚姻」(marriage)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之处,须据此解释。」

意思即是,释义只为了法例行文的方便,不重覆婚姻丶男女同居等字,一律以「婚姻」等字涵盖,而条文对男女同居者的保障,就如同条文对男女婚姻的保障一样。释义的重点是适用范围的相同,而不是把男女同居视为「犹如」男女婚姻关系。再以另一个例子解释,今年立法会新修订的《家庭暴力条例》已大大扩大保障范围,例如把?孙关系涵盖在内。以法例的语言来表达,便可以写成「……本条例适用于?孙关系,犹如适用于婚姻一样……」,这样的写法只是说明条例对?孙关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的保障,跟发生在婚姻关系内的一样,不多也不少。我们断不会把这句话理解为「法例将?孙关系等同或视为犹如婚姻关系,间接承认?孙乱伦」吧!

总之,现行的家暴法例从未视?孙关系或异性同居伴侣等同或犹如男女婚姻。释义中所用的「犹如」(as it applies to),只在指家暴法例对其他家庭组合的保障力度和内容,跟它对男女婚姻的保障没有分别而已。再多举一个例子,198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涵盖男女婚姻和现在同居的男女伴侣,但异性同居伴侣不会因为被写进去家暴法,而自动享有跟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亦即,异性同居伴侣不会因为受家暴法保障而被视为婚姻关系。例如,一对异性同居伴侣的一方不幸身故,另一方不会像合法夫妇一样自动承继对方的遗产,异性同居伴侣不会因为在家暴法的保障范围内而被视为等同婚姻关系。这就说明了,家暴法即使涵盖同性同居伴侣,也绝不代表承认同性婚姻。


(四)同志团体争取《家庭暴力条例》加入「同性同居伴侣」,不是为了打开法律缺口,为同性婚姻铺路吗?

错。同志丶妇女丶人权及进步基督教团体争取条例涵盖「同性同居伴侣」,是基于人道和人权的原则。

首先,同性同居伴侣因社会歧视而有隐密身分的必要,故而比男女婚姻和异性同居伴侣面对更大的家庭暴力威胁(例如暴露身分的威胁)。基于人道和人权的考虑,法例有必要介入和提供同等力度的保障。

第二,《家庭暴力条例》在1986年通过时,已经包含非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伴侣。我们所争取的,只是均属非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伴侣」跟「异性同居伴侣」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以体现《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的平等和反歧视原则。因此,在讨论法例应否涵盖「同性同居伴侣」时,正确的比较项应该是早于1986年《家庭暴力条例》首次制定时已获涵盖的「异性同居伴侣」,而不是异性婚姻。

有反对团体辩称,加入「同性同居伴侣」等如变相承认同性婚姻,让同志团体可以借故申请司法覆核,争取同性婚姻。这种说法反映反对者不是对法律全无认识,就是故意曲解法律,引起恐慌。《婚姻条例》和《家庭暴力条例》是两条平行而互不隶属的成文法。任何针对《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均不会对《婚姻条例》,尤其是反对者关心的第40条(2)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的定义有任何影响。

《家庭暴力条例》的设立是回应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而不只是婚姻内的暴力,故此,上届立法会把保障范围大大伸延至其他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前同居异性伴侣丶前配偶丶?孙丶家婆与媳妇丶继母/继父与子女丶爷爷与外孙等不论因婚姻丶全血亲丶半血亲丶凭藉领养关系或异性同居而衍生的家庭关系。我们也不会如斯荒谬地认为,把这些非婚姻关系加入法例的保障范围,就是「打开法律缺口,为乱伦合法化铺路」。这个错误的推论,全是因为反对者(故意)把《家庭暴力条例》保障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收窄为只保障男女婚姻或犹如男女婚姻的关系(关于这个错误的解读请参阅 答二),因此,当加入「同性同居伴侣」时,才会令人有「法例把同性同居伴侣视为犹如男女婚姻」的错觉。

事实上,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家暴法(例如:纽西兰丶菲律宾及台湾)也保障「同性同居伴侣」,她们也没有同性婚姻,政府更没有担心家暴法保障「同性同居伴侣」会导致同性婚姻,因为婚姻法和家暴法是两条平行而互不隶属的法例,承认「同性同居伴侣」是一个家庭组合,就犹如承认「异性同居伴侣」丶?孙丶家婆与媳妇丶继母/继父与子女丶爷爷与外孙等都是一个家庭组合一样,绝对不会给予这些家庭关系有婚姻地位。

换言之,家庭的概念并不等同婚姻。婚姻只是众多家庭关系中的一个元素,并不等于家庭的全部。《家庭暴力法》所保障的对象既包括男女婚姻,亦包括一些非婚姻的家庭关系。一些反对团体故意把家庭和婚姻这两个概念混淆,目的只是推销自己极端的宗教家庭观。反对团体故意曲解法例,把法例修订无限上纲,企图混淆视听,变成为同性婚姻的前哨场,令到正在或可能面对家庭暴力的「同性同居伴侣」,继续缺乏最容易丶最快捷和最便宜的民事补救措施。


(五)把「同性同居伴侣」加进《家庭暴力条例》,必定是更改家庭是「一男一女自愿而不容他人介入的终身结合」的定义吗?

错。《家庭暴力条例》在1986年设立时,除了保障已婚夫妇,同时也保障现正同居的异性伴侣,他们也不是婚姻,但早已涵盖在法例之中,可见订立法例之初,已不只是把家庭定义为「一男一女自愿而不容他人介入的终身结合」,还包含非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伴侣。

随着社会的转变,家庭的形式也出现了改变,例如社会对离婚日渐接受,夫妇可以基于感情破裂丶出现第三者或发生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单亲家庭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另外,可能由于个人职业生涯的延长丶对亲密关系期望的改变或不计划生育等原因,导致适婚年龄不断推迟,愈来愈多异性伴侣选择与恋人以同居方式组织家庭。还有一些例子是,不少在职家长终日为工作奔驰,于是把子女托付自己的父母长期照顾,部份子女更因此与祖父母同住,近年更多了因跨境婚姻而组织的家庭。同性同居伴侣组织家庭,只是在众多家庭类型中的一个成员,也是一个活活的社会现实。

持不同价值观或宗教立场的人士,或许对这些上世纪才逐渐冒现的家庭形式,有不同的见解和价值判断,例如部份天主教和基督教会认为离婚是罪,再婚是犯奸淫。然而,不论我们对多元家庭形式的现象持什么价值判断,事实是它们都是社会现况,是万家灯火中为数不少的成员。纵然他们的家庭形式有别,但是他们同样有面对家暴的威胁,有时候比男女婚姻的风险还更高。法律是属于俗世社会的,不是为了某一个道德观念或宗教信仰服务。如果家庭的形式出现了转变,法律便有需要修订以回应新家庭形式的需要。

这正正是2008年政府在多宗有被虐者惨死及民间团体和立法会议员长年游说下,提出扩大法例保障范围(从只保障男女婚姻和现正同居的异性伴侣扩充至前同居异性伴侣及其他不论因婚姻丶全血亲丶半血亲或凭藉领养关系而衍生的现在或曾经的家庭关系)的基础。无论是2008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条例》修订,还是即将付诸表决的修订,两者都是实务性质:回应社会转变后的需要,保障人们在不同的家庭形式中,均可有效避免那些对生命构成威胁的家庭暴力。

总之,《家庭暴力条例》从来都没有把家庭狭隘地等同为「一男一女自愿而不容他人介入的终身结合」。从条例订定之初到2008年有关扩大保障范围的修订,都可以清楚知道,法例所指的家庭不单是婚姻关系,还包括一系列因为社会变迁而出现的非婚姻关系。因此,把《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视为冲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对法例的无知,也是不尽不实的谎言。


(六)将《家庭暴力条例》改名或另立法例为《家居暴力条例》或《同住暴力条例》便可减少争议,为什么同志团体依然坚持叫做《家庭暴力条例》?

首先,所谓的争议其实纯粹因为(故意)错误解释法例所引致(请参阅 答(二)至(五)),是一个不理性的情绪反应。把「同性同居伴侣」加进《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根本不会出现如反对者所言的同性婚姻。而且家暴法例也从不把家庭狭隘地定义为「一男一女自愿而不容他人介入的终身结合」,反而承认各种家庭形式均可能出现家庭暴力,因此经过修订后的法例对其他因全血亲丶半血亲丶凭藉领养关系或异性同居而衍生的家庭关系,都予以法律保障。

因此,把「同性同居伴侣」犹如「异性同居伴侣」般加进法例,并不会对婚姻制度和定义构成任何影响。如果反对者坚持家庭只限于「一男一女自愿而不容他人介入的终身结合」,那么他们便要把刚刚受到保障的前异性同居伴侣丶单亲丶再婚丶?孙等非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组合从法例中剔除,褫夺他们家庭的资格。不过我们需要留意的是,他们倡议的家庭定义非常狭窄,只是反映某一宗教的家庭婚姻观,作为俗世社会的香港,应否罔顾社会实况(亦即各种家庭形式早已存在),而为某一个宗教信仰服务,把别人的人身安全以至性命置之不顾?再者,如果社会的忧虑是基于对法例错误的解读,需要做的恐怕不是把法例易名,而是直接针对和处理引起恐慌的种种误解。

有建议指出「家居」比「家庭」更准确翻译「domestic」一词。查《牛津英语大辞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线上版2008,「domestic」一词指属于家居丶住所的事物和跟家庭或家居相关的事务。第四版修订增补本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2002)更把「domestic」翻译成「家庭的丶家务的」(429)。另一权威英语辞书《美国传统辞典》(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线上版2008更把「domestic」解作「与经营家居或与家庭关系相关的事」。本港法例中大概有30多条条文含有「家居」一词,但多与死物配搭,例如「家居事务」(个人资料(私隐)条例52条a)丶「家居使用」(版权条例第118a及b)丶「家居工作」(安老院规例第3条 c)丶「家居设备」(破产条例第43条2b)丶「家居单位」(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B丶3b)等。

换言之,「家居」一词在香港法例的语言习惯中,一向都只是指涉死物,形容与建筑物相关的物件或用途,把它与暴力配搭,便会令人错读成家居对人施行暴力。更重要的是,无论易名为「家居」还是「同住」,都错误反映现行《家庭暴力条例》的内容。经过2008年修定的家暴法例,其实已把保障范围扩大到非同住的前异性同居或前配偶关系。换言之,新修订的法例是以成员之间的关系,而非他们是否同住,来厘定保障范围的。所以,以「家居」或「同住」来取代「家庭」都是不忠实的翻译。事实上,在华文地区,没有地方把domestic violence翻译成「家居暴力」。例如中国内地便有「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及58条均使用「家庭暴力」而非「家居暴力」,而台湾在2008年年初通过涵盖同性同居伴侣的法案亦称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由此可见,在华文的司法地区丶学术及志愿团体,均一律采用「家庭暴力」。「家居暴力」是一个违反「信丶达丶雅」原则的劣品翻译。





「家庭暴力条例保障范围」公开论坛

主办人:民间人权阵线
日期:2009年1月4日(星期日)
时间:14:00 - 16:00
地点:香港铜锣湾坚拿道西15号,永德大厦阁楼,「教育专业人员协会」小礼堂
联络资料电话号码:81030701
电邮地址:email@wchk.org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早在 2008年5月27日之《2007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承诺,在本立法年度的9至10月间在立法会上提出草案,修订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

可惜民主党故意曲解法律,谎称如家暴条例加入「同性同居伴侣」等于变相承认同性婚姻,引起恐慌。《婚姻条例》和《家庭暴力条例》是两条平行而互不隶属的成文法。任何针对《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均不会对《婚姻条例》有任何影响。

民主党提出将《家庭暴力条例》改名为《家居暴力条例》,混淆视听,将家庭暴力的问题简化为屋檐下的问题,等于将家暴保障范围倒退廿年,把刚刚受到保障的前异性同居伴侣丶单亲丶再婚丶?八锏确腔橐龉叵底槌傻募彝プ楹希?臃ɡ?刑蕹??荻崴?羌彝サ淖矢瘢?br />
根据「同性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高达33%同性伴侣曾遇到不同程度的家暴, 远比异性伴侣10%高出三倍。家庭暴力同样发生在同居之同性伴侣之间丶发生家暴时同性同居伴侣的人身安全严重受到威胁,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民间人权阵线即将于1月4日(星期日)举办「《家庭暴力条例》保障范围」公开论坛,并邀请部份泛民主派的政党代表,及民阵的成员团体出席。

此论坛为公开性质,欢迎所有市民出席及发言。

民间人权阵线诚邀各界出席由民阵举办的公开论坛:《家庭暴力条例》保障范围

出席公开论坛的政党及政党代表包括:
公民党汤家骅议员
社民连梁国雄议员
民主党何俊仁议员

出席的民间团体包括:
新妇女协进会
香港女同盟会
香港基督徒学会
还我本色
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及
香港人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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