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組織在報章刊登四頁全版廣告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案
香港基督教組織和維護家庭價值觀念的積極分子對香港政府研討立法禁止對同性戀人士的歧視的動作,作出了強烈的抗議。草擬中的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案含蓋了給予個人職業、教育、使用公共設施和服務的平等權利,但并不包括同性婚姻。
盡管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案目前尚且只是在初步階段,距離立法還有大段路要走,和香港明光社等基督教和家庭組織有密切關係的「維護家庭聯盟」(Hong Kong Alliance For Family)已經先行打壓,于4月29日在當地中文報章刊登四頁全版廣告,聲稱已經累積了逾9,800個簽名和超過370個團體的支持,簽署抗議書,反對政府立法,并進行有關同性戀的大型民意調查。
廣告內容包括「寬容同性戀者,不等於鼓勵同性性行為」、「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不等於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以及「強行立法只會分化社會、添煩添亂」。
維護家庭聯盟相信立法草案,將引起危險的容忍態度,顛覆社會價值觀,可能會分化社會和破壞家庭,也會反過來影響非同性戀者的自由。
連署單位之一明光社的總幹事蔡志森表示,同性戀在當前的社會仍具爭議,而同性戀者的權益目前已受到基本保障,故無必要採取立法的手段。他說,政府不應以同性戀是天性和無法改變為前設,去進行調查和立法工作,因現時仍有人對同性戀有一定保留,擔心法例會處罰對同性戀抱保留態度的人。明光社認為當局不應立法處罰不同意同性戀的市民。
他也表示,廣告的目的指出社會沒有對同性戀不公平的地方,立法反而會造成逆向歧視,影響非同性戀者的言論自由。
《明報》引述蔡志森說,政府不應以同性戀是天性和無法改變為前設,去進行調查和立法工作,因現時仍有人對同性戀有一定保留,擔心法例會處罰對同性戀抱保留態度的人。
維護家庭聯盟也連同香港性文化學會(Sex Culture Society)等組織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以求政府確實受到抗議人士的訴求在案。据了解,平等機會委員會、民政事務局和特區首長的辦公室已經受到近2,000封此類書信。
政府將以調查結果為參考,決定相關社會是否已經可以接受改變,從而擬訂未來的性別權利和相關政策。不過調查本身已經面對不少障礙。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余志穩說,社會仍存根深柢固的傳統觀念,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工作「非常困難」,港府已努力消除歧視。
上書行動已經活動至少14個同志相關和平權團體的支持,其中包括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智行基金會、愛滋關懷、香港女同盟會、F‘Union、彩虹行動、香港彩虹.磊落、等。
上書文中指出,香港的同志社群(包括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人士等)佔全港整體人口的30至60萬,反歧視法草案曾於1995 及1997 年提交立法會審議,兩次均以些微票數之差不獲通過。同志依然生活在歧視的威脅下,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在2003和2004 年度,有關性傾向歧視的個案多達71 宗,數目超越同期之(已立法的)家庭崗位及(即將立法的)種族歧視個案。
這種種不平等待遇、間接歧視、騷擾、報復行為(victimization)及中傷等傷害,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不願意提出申訴,即使受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政府現行亦沒有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上書也澄清說,性傾向歧視法不代表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不代表或需求整體社會對同性戀的道德認同,法例存在與否均不能推廣某一種性傾向。同志社群爭取的是平權,不是特權,而性傾向歧視法不會引致逆向歧視。
欲簽署上書者,可到以下文末的連接詳閱。上書將呈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醫生。
性權會主席邵國華表示,維護家庭聯盟廣告中的言論不正確,不同性傾向人士現正受到種種歧視,立法只會保障他們享有僱傭、教育及使用設施等範疇的權利,沒有制意見評論。 邵國華強調,立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任何人將可繼續批評不同性傾向人士。
五一勞動節的假日週末,美國科羅拉多州焦點家庭(Focus on the Family)組織總部外異常地出現人潮,約800位同志平權人士聚集在此,以示他們對該保守基督教組織的反同志平權和反同性婚姻的文宣活動嚴厲的抗議和不滿。
雷坦(Reitan)一家人企圖把一封信件送到焦點家庭總部,卻被指擅闖私人產業而遭逮捕,被控上法庭。
焦點家庭向來堅決反對同志平權和同性婚姻,並且在去年的總統選舉中呼籲選民支持右派傾向的布什連任,他們也積極推動美國11個州立法禁止同性婚姻。焦點家庭主辦的「愛情勝出」大型演說會,目的不外是為「改造」同性戀者和宣揚反同性婚姻的概念。
另一方面,扶持同志的基督教組織「靈魂力量」(Soulforce)號召了各界在焦點家庭的基地總部聚集抗議。集會由懷特牧師(Rev Mel White)召集,他說,他們的目的不是要威脅或恐嚇焦點家庭,而是要「把他們從把自己蒙蔽了的謊言中釋放出來」。
美國保守黨本週二嘗試把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寫進憲法,被反對人士成功阻止,反對者和民主黨指這樣的法律是等於把歧視入憲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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