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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pr 2007

新加坡律师公会:保留现有同性性行为法律欠缺足够理据

针对新加坡内政部日前拟议保留现有同性性行为相关法律,新加坡律师公会发表声明,表达反对意见。

去年11月,新加坡律师公会应内政部邀请,对《刑事法典》提出改革建议。律师协会当时表示,《刑事法典》第377A节的条文,在现今社会或许不再适用。

新加坡内政部去年11月表明保留同性性行为法律的意愿,不过异性间的口交和肛交行为,只要是双方都是成年人、而且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则不再像以往那样属触法行为;这是新加坡律政史22年来的最大改革。

有关条文现时列明,两名男子进行猥亵行为,可被判处最高两年的监禁。

新加坡律师公会组成了一组16人的特别小组,就《刑事法典》进行审视研究,并发表了一份报告;有关报告已经由同志平权组织「我等之辈」上载到其网站上。

报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大部分的小组成员都认为,保留现有的《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并不合乎理据。这样的说法并非认为同性恋在道德上是可被接受的,但却是依循律法与道德应该分立、以及刑事律法保护公民免受法律上所认定的有害行为所伤害的原则做考量。成年人间彼此情愿的同性行为,并不会造成刑事法所认定的伤害。因此,无论个人对同性行为的道德观点为和,这样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触犯刑事法律。

「更何况,在(内政所部提呈)的《刑事法典》改革建议上,列有解释副文,保证检控单位不会积极地以此条文将人定罪,更显示了这条法律在现今社会已经不合时宜。将不会受到执行的法律保留在《刑事法典》内,恐会显现律法有欠理想的质疑。」

「特别小组明白,以上观点并不足以代表全体小组成员的共同意愿。小组中以及整个律师公会的会员中,尚有显著的小部分成员,对此持相反意见,并强烈表示支持保留《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他们认为,刑事法可以也应该用以为社会绝大部分所认定无法接受的行为下定义;尽管这样的行为,是在两个成年人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有足够的法律与逻辑基础。」

「这些不同观点,反映在第377A节条文的合法性上。在其他的司法法体,在法律上对性向显现歧义,被视为违背平等保护合法保证。小组针对第377节条文,并未达至协议。」

读者回应

1. 2007-04-24 18:11  
革命尚未成功,壮士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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