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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 2009

台湾:同性同居人不得为受益人 同志 :「气死人!」

保险已经是每个人生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很多经济状况还不允许结婚的异性恋朋友来说,保险似乎是一张「准结婚证书」,但是,对同志来说,保险里的「受益人」却是一个令人生气的事情。

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保险业者眼中,可作为「受益人」的「同居人」为一男一女, 同性同居人则不被接受。

最近,吴小姐考虑申办保险,在她的名单上,有两间公司,一间是主动推销,隶属某国内银行的C保险经纪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另一间是来自美国的N人寿。C公司向吴小姐推销时表示,受益人可以「任意更改」,吴小姐听到后,喜出望外,并向该公司表示马
上投保,并更改受益人。不过,保险公司在收到她的申请后,向她说明表示有规定「非亲属关系者」无法成为保险受益人,在吴小姐进一步表明同志身份后,该公司专员依然表示无法变更。于是吴小姐决定不再考虑这间公司。

吴小姐再问了N人寿,起初专员也是以「非亲 属关系无法成为受益人」为由表示有困难,不过就在吴小姐的坚持下,专员建议吴小姐在刚申请的时候,先用「法定继承人」送件审核,待保单生效后,再行变更。不过该专员也坦承,这个方法也是有可能被打回票。对此,保险局表示,现行的保险法规与示范条款并没有对受益人有任何条件限制;对于同志投保之「受益人」问题,可能是各保险公司的投保规范对于投保风险与保险公司的接受程度有关。另外,保险局客服人员也建议,可多询问外商保险公司,因为外国比较多类似的状况,所以接受受益人为「同性」的机率也相对国内公司高出不少。

吴小姐感叹的说「追根究底就是因为《同性婚姻法》及《同居伴侣法》尚未通过,让我们同志在生活许多地方处处受限受歧视,真是令人生气与无奈。我们没办法结婚,好歹也给我们一张『准结婚证书』(受益人为同志伴侣的保单)吧!」


本文原载:《彩报》2009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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