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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ul 2009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裁决同性性行为合法

经历八年漫长的法律和宪政缠讼,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周四作出历史性的裁决,凡成年人在私密场所自愿进行同性性行为属合法,并裁决接受民众所提交的一份要求将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释义为有条件实施的联署。

执笔这份历史意义深远的判决书的首席大法官厦尔(A. P. Shah)引用了印度独立后首位总理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的名言「实现平等不应只有取其字面意义,而应寻求其真谛。」(Equality should not be read literally, but in true spirit.),来阐明任何的歧视都违背了平等权利的精神,而即使某些人群不喜欢某些少数人群,也并不足以将他们视为罪犯。

德里高等法院周四裁定,认可由爱滋防治NGO纳兹基金会(Naz Foundation)在2001年提呈的一份联署,要求法庭将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有限度地释义,而非完全废除该条款,以使得任何性别的成年人在私密场所自愿进行性行都一概为不再是罪行。该联署文件指出,第377条款对印度的同性恋者的生命与健康构成威胁,因为它加深了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偏见,还成为警察滥权的工具。该法令也妨碍了在男同志人群间的爱滋/HIV防治工作的推行,导致他们陷于更高的感染风险。

此项判决只在德里地区(全称为「德里国家首都辖区」)是有法律束缚力的,该地区是印度第二大都会区,住有约1千6百万人口(全国总人口为11.5亿)。

《印度时报》报道,由首席大法官厦尔(A. P. Shah)和摩拉利达尔大法官(S Muralidhar)组成的合议庭指出,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若不加以修订,就违背了印度宪法第21条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生存机会,并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的精神。法院指出,本次判决将维持到国会决定修订该法令为止。

合议庭法官在长达105页的判决书里语重心长的阐述,「我们认为,印度宪法不该允许法定刑事法律被社会上普遍对LGBT(男女同志丶双性恋者及变性者)人群的误解所俘虏。我们不该忘记,任何形式的歧视,都违背了平等权利的精神,而正是这种对于平权的认知,才确立了每个人的尊严。」

尽管这条法令今后将只会作有限度的实施,条款本身还是会留在刑事法典中,并适用于对孩童的性侵犯,以及非自愿性质的涉及阳具与非阴道交媾的性行为的案例。

一位新闻工作者Vikram Doctor向Fridae表示惊讶欣喜,「这是八年来持续斗争的成果,也是新阶段斗争的开始」。「这次的判决是格外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因为它推翻了一条由英国统治者首先的印度启用,而后延伸到世界各地实施的法律,结果导致无数的人们无辜受到骚扰和困顿。今天德里高等法院在这条法律的根本源头把它给斩断了,我们希望这对印度政府,以至世界各地的政府都有警示的作用。」

代表纳兹基金会上庭抗辩的律师安南·葛罗佛(Anand Grover)在法新社的报道中形容,这项判决是历史性的,因为印度是反鸡奸法令最早衍生立法的国度……然后该法令才流传遍布整个英联邦版图。

目前,就印度中央政府是否会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还是个未知数。

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在声明中呼吁印度政府不要辩驳该判决或提出上诉。该组织敦促印度国会加快步伐,将国内所有的第377条款一并废除,而由可以为儿童及成人提供性侵犯和性攻击的完整且不分性别的法律保障。目前印度的强奸相关法令只承认阳具和阴道交媾的性侵犯,而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攻击,造成很多成人和孩童(包括男童)都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书选段摘录

将同性性行为定为刑事罪,等于对社会上一个可观的人群作永久丶持续性的谴责,并迫使他们存活在受骚扰丶剥削丶诋毁丶残酷和卑劣之对待,以及受法律制裁的阴影之下。印度政府估计国内男男性接触者(MSM)的人数在2百50万左右,而女同志和变性者人口也在数十万的范围。这个广大的人群被失去了拥有「道德上的完整公民权」的权利。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在将成年人私底下进行双方自愿性的性行为罪行化的同时,明显严重地侵犯了他们拥有的隐私权和(宪法)第21条赋予的人身自由权。这些基本的人权在我们争取国家独立的时刻即已深植(即如Granville Austin在《印度宪法──建国的基石》The Indian Constitution - Cornerstone of A Nation书中第43页所述,「把这些根植于印度宪法中就是因为怀着一种祈望和憧憬,企盼有朝一日真正的自由之树会在印度的土地上茁壮成长。」)。

将成年人在私底下自愿进行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并无存在构成严重伤害的实证,以至该条款欲的达成的宗旨即模糊且不合常理。国家所欲维护的利益「必须是合理又务实的」,法令才不会变成武断专横的,并且可以达成国家欲实现的目的。如果目的是不合理丶不公正丶未能刚正不阿,该条款就会被视为蛮横。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的性质和目的是将纯属自愿的成年人私下进行,却不对任何人构成伤害的行为问罪。它唯能达致的目的是将那些不符合社会上某些人士的道德或宗教观念的行为治罪。这种歧视严重影响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幸福,深深破坏了他们的尊严。(第76页)

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造成所有的男同性恋者都一概被视为罪犯。当所有和同性恋相关的事物都被看成歪曲丶变态和恶心的,整个男女同志群体就被披上异常和猥亵的外衣。就因为他们的身份,或别人对他们的身份的成见,而不是他们的所作所为,他们无时不刻地面对无所不在的偏见。结果是,人民当中这个显著的人群,因为他们性倾向和社会规范不符,受到法律的制裁丶边缘化丶厌恶自己。(第80页)


印度刑事法第377条款事件簿
2001年 纳兹基金会(Naz Foundation)提呈的一份联署PIL给德里高等法院,要求将自愿性的男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2004年9月 法院否决联署PIL。联署再次提呈,又被否决。
2006年4月 同运人士入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示德里高等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
2008年9月 案件进入终审答辩阶段。法院接到中央政府卫生部和内政部各自提呈关于同性性行为立法的两套完全对立的宣誓书。
2008年10月 德里高等法院指示政府人类的同性恋倾向不可以归类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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