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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ar 2010

「同性婚姻」无碍道德演化

真正邪恶的并不是同性婚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多性态婚姻,即那些「双性恋者」。

同性恋婚姻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合法化」。墨西哥城在去年年底认可了同性婚姻,成为首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南美城市;而奥地利则在新年伊始之际「同性恋婚姻」法案生效,使得欧洲的同性婚姻国家阵营壮大到8个。最令人关注的加州「同性婚姻运动」也如火如荼,1月11日,位于旧金山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禁止同性婚姻的加州八号提案是否违宪的诉讼首次开庭。这是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审理同性婚姻案,无论裁决如何,诉讼双方都可能会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势必载入史册。

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主要是宗教人士,他们认为婚姻本质是「生育」。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扩张性宗教都歧视没有「生育」的婚姻,这可以追溯到公元342年,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公布的「惩罚同性关系」的法令,其理由是「这将降低宗教人口,削弱了虔诚的后裔」,它不利于不同宗教间的竞争。《圣经》的《利末记》是用来教诲教徒别受到当地居民堕落道德的同化,这反而推演出当时古埃及存在广泛的同性婚姻(更不要说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中存在调整同性恋关系的法律条文)。而另一个有力的证据是,日耳曼人原本并不关心同性恋问题,但在公元10世纪基督教统治整个欧洲之后,日耳曼人开始大规模地「扫荡」同性恋人口。

从历史长河看,尽管婚姻被认为是人类文明和道德演化所致,无论是从多妻(夫)制过渡到一夫一妻制,从同种族婚姻发展到跨种族婚姻。但市场竞争一直是个被低估的力量。比如多妻(夫)制演化至一夫一妻制,不一定是因为人们的道德意识提高,而是妓女市场的竞争。一个女人成为男人的第N个老婆的资源所得很可能低于她在市场上色相所得,于是妓女市场就会压制男人多妻制的扩张。导致真正有能力实施多妻制的都是权势人群,而普通民众则从这一制度中「退出」。随着自由市场兴起对贵族阶层权力的打击,财富分配从等级制变成泛社会化,这种财富平均化的趋势使得「一夫一妻制」最终成为主流。比如,目前保持多妻制的一些伊斯兰国家(中东丶尼日利亚)对妓女市场异常残酷,他们甚至用酷刑来惩罚她们,来维持一种权贵式的婚姻资源分配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赞同「同性婚姻」是因为它能为人类和历史提供一些积极的东西。美国联邦法院在1987年Turner v. Safely案中,正确地指出「婚姻的非生育目的」,而是包括「情感支持丶宗教信仰丶个人奉献以及财产权利」等广泛的内容。实际上,最邪恶的并不是同性恋婚姻,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多性态婚姻,即那些「双性恋者」,他们一方面从正常的异性婚姻市场利用受孕等方式传播其基因,一方面又享受同性婚姻的便利,两个市场「套利」。「双性恋者」大多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统计同性恋人群方面,男人看上去比女人多得多,其实是「市场套利者」在其中作祟。

回到「加州诉讼」上来,支持同性婚姻者甚至激进地认为「婚姻应当私有化」,不需要法律性承认,他们以Goodridge案为例,原告双方是同性恋,他们按照当地认可的方式举行了婚礼,社区已经将他们看作一对「夫妻」,而法律没有资格拒绝承认这个婚姻。我们认为,婚姻本身一定要连接社会利益,像美国退伍军人福利手册中,就否认了同性伴侣之间的福利;而在很多保险条款中,赔偿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决定了利益获得。正确的道路还是应当将反对「同性婚姻」类比为是Loving V. Virginia案──Virginia(维吉尼亚)州拒绝承认不同种族之间的婚姻,是违宪的歧视行为。真正邪恶的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多性态套利」。


本文原载:21世纪网站
http://www.21cbh.com/HTML/2010-1-14/16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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