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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pr 2007

新加坡律師公會:保留現有同性性行為法律欠缺足夠理據

針對新加坡內政部日前擬議保留現有同性性行為相關法律,新加坡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表達反對意見。

去年11月,新加坡律師公會應內政部邀請,對《刑事法典》提出改革建議。律師協會當時表示,《刑事法典》第377A節的條文,在現今社會或許 不再適用。

新加坡內政部去年11月表明保留同性性行為法律的意願,不過異性間的口交和肛交行為,只要是雙方都是成年人、而且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則不再像以往那樣屬觸法行為;這是新加坡律政史22年來的最大改革。

有關條文現時列明,兩名男子進行猥褻行為,可被判處最高兩年的監禁。

新加坡律師公會組成了一組16人的特別小組,就《刑事法典》進行審視研究,並發表了一份報告;有關報告已經由同志平權組織「我等之輩」上載到其網站上。

報告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大部分的小組成員都認為,保留現有的《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並不合乎理據。這樣的說法並非認為同性戀在道德上是可被接受的,但卻是依循律法與道德應該分立、以及刑事律法保護公民免受法律上所認定的有害行為所傷害的原則做考量。成年人間彼此情願的同性行為,並不會造成刑事法所認定的傷害。因此,無論個人對同性行為的道德觀點為和,這樣的行為不應被視為觸犯刑事法律。

「更何況,在(內政所部提呈)的《刑事法典》改革建議上,列有解釋副文,保証檢控單位不會積極地以此條文將人定罪,更顯示了這條法律在現今社會已經不合時宜。將不會受到執行的法律保留在《刑事法典》內,恐會顯現律法有欠理想的質疑。」

「特別小組明白,以上觀點並不足以代表全體小組成員的共同意願。小組中以及整個律師公會的會員中,尚有顯著的小部分成員,對此持相反意見,並強烈表示支持保留《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他們認為,刑事法可以也應該用以為社會絕大部分所認定無法接受的行為下定義;盡管這樣的行為,是在兩個成年人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他們認為,這樣的做法有足夠的法律與邏輯基礎。」

「這些不同觀點,反映在第377A節條文的合法性上。在其他的司法法體,在法律上對性向顯現歧義,被視為違背平等保護合法保証。小組針對第377節條文,並未達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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