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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v 2008

尼泊爾高等法院同志議題決議案

去年12月,尼泊爾高等法院在幾次覆議之後通過歷史性的一項決議,敦促尼泊爾政府賦予國內的性少數族群受法律承認的性別身份,和與異性戀者同等的權益,並且保障他們作為「自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性別歧視和暴力騷擾。

尼泊爾最高法院也同時籲請政府立即組成委員會研究同性婚姻的可行性,並對委員會提出的方案進行研議和執行。

尼泊爾高等法院的此次決議是在包括藍鑽石協會(Blue Diamond Society)、Mitini尼泊爾、Parichaya Samaj多個尼泊爾同志團體在去年4月18日聯署上書下達成的。

這些同志團體一致要求尼泊爾政府正視國內不斷發生的針對同性戀者和其他性少數族群的暴力、誣衊和殘害行為;導正國內沉積已久的性傾向歧視歪風;對第三性人士的性別予以承認並核發身份證明;立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合法權益、撤銷一切對同性戀者具歧視性質的條文。

為此,尼泊爾高等在八個月期間召開了三次聽證會,終於在12月作出歷史性的決議。

最高法院的決議中說:「儘管同性戀者、雙性戀者、第三性人士和跨性別人士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與一般異性戀者不同,但他們仍然是屬於法律規定的自然人範疇,根據尼泊爾憲法第四章的第12至32條款的規定,尼泊爾保障一切自然人的基本權益。即使他們屬於社會少數族群,但他們身為尼泊爾公民的事實並未改變,因此他們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尼泊爾憲法一視同仁的保護。」

決議中並說:「對基本人權的承認和保護是尼泊爾憲法的首要規定,也是聯合國人權條約中的主要內容,尼泊爾作為聯合國人權條約的簽署國之一應該徹底貫徹執行人權保護規定,而並不是以性傾向來劃分受保護人群。LGBTI族群作為法定自然人,也應當享有憲法和人權條約中所規定的一切權力。尼泊爾政府應該創造和諧的法治環境、並消除社會弊病。」

最高法院的此決議是參考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文而做出的。

尼泊爾的同志團體除了對基本人權的訴求之外,也要求同性婚姻權利。最高法院經過審慎的覆議之後,委派組成七人委員會對國際上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進行調研,制定出相關方案。

而尼泊爾政府也將在收到七人委員會的調研結果之後,立即採取相關立法行為,促成同性婚姻法律的制定,最高法院也要求七人委員會提交調研報告。

最高法院的決議一經釋出,尼泊爾國內針對LGBTI族群的暴力和歧視性為大幅減少。同時,也有更多人以開放的態度討論性傾向問題並公開性傾向。國內很多政治組織和團體也加入聲援同志權益和同性婚姻的行列中。

尼泊爾的第三性人士的身份問題也被重視,預料在聯合國的性別條款重申下,新的護照和簽證將會承認第三性人士的性別身份,以便他們能在國際範圍內自由出行。

同時,尼泊爾將提供給同性戀者和性少數族群更多的就業和工作機會,以協助他們融入社會、實現自身價值。

尼泊爾的這些新舉措為南亞的國家樹立了榜樣,並將鼓勵更多的亞洲國家加入同志相關法律和法令的改革步伐。


(資料來源:《In Plainspeak》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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