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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Nov 2008

軍中同性性行為懲處條文:韓國軍事法庭求釋憲

韓國軍人同性性行為懲處條文是否違憲?軍事法庭請求憲法法院裁決。

11月16日,韓國憲法法院在對外公布的消息中透露,關於發生同性性行為的軍人是否應受到軍法處置的一起申訴正由憲法法院審理中,這一申訴請求是由一個軍事法庭提出。

今年8月,一個地方軍事法庭向憲法法院發出裁決請求說,在審理一樁涉及軍人同性性行為的案件時,該法庭發現現行軍事法規第92條款存在模糊概念,該條款將軍人同性性行為定罪,違反者可被判一年監禁。軍事法庭認為,有關法規第92條款沒有明確其中所指的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相互自願、性騷擾或是強行所為。

地方軍事法庭的裁決請求還說,由於有關條文的模糊不清,法庭很難判定審理中的被告人是否違法,如果有關法規只針對同性軍人之間的性行為,則可能違背平等和個人性自主的憲法權利。

據韓國媒體11月17日報導,向憲法法院發出裁決請求的地方軍事法庭所指的具體案件中,涉及韓國陸軍第22師的一名現役軍人,這位26歲的中士被以軍事法規第92條款控罪。由於上述原因,軍事法庭已延期審理這一案件,並等待憲法法院的意見。

就憲法法院公布的上述消息,韓國國防部一位發言人於11月17日表示,國防部已請求憲法法院維持軍隊中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有關法規。國防部認為,雖然同性性行為在韓國並不違法,但「軍隊具有特殊性」,「軍隊必須維持良好戰鬥力,應維護良好的軍人團隊狀態」。

韓國憲法法院曾在2002年就個人提出的類似上訴裁決軍隊中的有關條款合法,而由一家軍事法庭提出有關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的有關裁決請求則是第一次。


本文原載:愛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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