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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ar 2009

台灣:同性同居人不得為受益人 同志 :「氣死人!」

保險已經是每個人生活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於很多經濟狀況還不允許 結婚的異性戀朋友來說,保險似乎是一張「準結婚證書」,但是,對同志來說,保險裡的「受益人」卻是一個令人生氣的事情。

最大的問題就是,在保險業者眼中,可作為「受益人」的「同居人」為一男一女, 同性同居人則不被接受。

最近,吳小姐考慮申辦保險,在她的名單上,有兩間公司,一間是主動推銷,隸屬某國內銀行的C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另一間是來自美國的N人壽。C公司向吳小姐推銷時表示,受益人可以「任意更改」,吳小姐聽到後,喜出望外,並向該公司表示馬
上投保,並更改受益人。不過,保險公司在收到她的申請後,向她說明表示有規定「非親屬關係者」無法成為保險受益人,在吳小姐進一步表明同志身份後,該公司專員依然表示無法變更。於是吳小姐決定不再考慮這間公司。

吳小姐再問了N人壽,起初專員也是以「非親 屬關係無法成為受益人」為由表示有困難,不過就在吳小姐的堅持下,專員建議吳小姐在剛申請的時候,先用「法定繼承人」送件審核,待保單生效後,再行變更。不過該專員也坦承,這個方法也是有可能被打回票。對此,保險局表示,現行的保險法規與示範條款並沒有對受益人有任何條件限制;對於同志投保之「受益人」問題,可能是各保險公司的投保規範對於投保風險與保險公司的接受程度有關。另外,保險局客服人員也建議,可多詢問外商保險公司,因為外國比較多類似的狀況,所以接受受益人為「同性」的機率也相對國內公司高出不少。

吳小姐感嘆的說「追根究底就是因為《同性婚姻法》及《同居伴侶法》尚未通過,讓我們同志在生活許 多地方處處受限受歧視,真是令人生氣與無奈。我們沒辦法結婚,好歹也給我們一張『準結婚證書』(受益人為同志伴侶的保單)吧!」


本文原載:《彩報》2009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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