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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c 2011

婚姻中的拉拉──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有些拉拉已經在婚姻裡,甚至有些拉拉會和男同志組成形式婚姻,那形式婚姻中的拉拉和要進入或者已經進入婚姻的拉拉她們其實正是這個法落實的現象。可是這些拉拉可能還沒有機會讓自己獨立,還沒有機會讓自己不靠某種概念上的男人,那這個時候我們怎麼去看待這一塊的人?

10月6日,由社會性別與發展在中國網絡(GAD)支持的同語「婚姻中的拉拉──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北京拉拉沙龍舉辦,數十位社區內外的朋友參與了這場討論活動。活動邀請到公益律師李瑩作為特邀嘉賓,從專業的角度為大家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女性,特別是性少數女性的影響。

李瑩律師認為,司法解釋三本身對具體的人沒有影響,因為法律是針對每個人的,所以其本身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但是,真正有影響的是法律所帶來的後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起爭議之處主要在第七條「父母為子女出自購買的不動產」和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問題。在李瑩律師看來,這部新的司法解釋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首先,它的精神更接近於《合同法》或《物權法》,而不是《婚姻法》。事實上,婚姻關係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關係,應當基於「人身關係」而不是「財產關係」。而且,司法解釋三過多地保護了強者,而忽略了本身就已經處於劣勢的弱者。此外,它只聚焦於城市,並未考慮到農村地區的情況。非但如此,有些條款如果用於實踐,反而對農村婦女是更大的利益損害。

當然,司法解釋三本身也解決了許多問題。李瑩律師列出了四個方面:首先是婚姻瑕疵的程序性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情形:重婚、一方未滿18歲的、雙方存在親屬關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婚姻不得被認定為「無效」。其次是生育權問題。司法解釋三賦予了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根據司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的訴訟,一律不予賠償。而且,若因是否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並導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這對女性來說是有利的。再次是婚內財產分割的問題。以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只有離婚時才能適用分割財產,但司法解釋三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即夫妻一方有私下轉移財產的行為,或者夫妻一方身患重病但另一方拒絕為其支付治療費用。

盡管有上述好處,但司法解釋三存在的問題不容小覷。這個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就引起社會各界巨大爭論的原因在於它將婚姻財產化了、契約化了,尤其是第七條。李瑩律師指出,這是對婚姻法精神的違背和抵觸。婚姻法精神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繼承或贈與時,才會適用「個人財產」。而司法解釋三將父母在兒女婚前的出資購買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疑是有把特殊當作一般的嫌疑。另外,它還會破壞婚姻的穩定性。該條款實質上是預設了「女方結婚是為了房子、三五年後就要離婚」的普遍前提,看似維護了男方的財產利益,但其實是針對少數人的問題而損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同樣是有把特殊當作一般的嫌疑。

其次司法解釋三還忽視了婦女的貢獻,不承認婦女的養育辛勞。實踐中則往往會導致女方「淨身出戶」。尤其在農村,這種情況更可能出現。司法解釋三中規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不算共同財產,對於過門之前男方家的牲畜繁殖的後代,即便她們付出了飼養的勞動,但在離婚時她們仍將得不到任何劃分或賠償。農村女性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在法律法規的不公平面前,她們會更加不敢離婚。這樣一會造成她們不得不繼續忍受不幸福的婚姻,二也可能導致原先存在的家庭暴力現象升級。

最後一點,司法解釋三忽視了兒童的權利。第二條「親子鑒定」的條文將訴權限定於夫妻雙方,實質是剝奪了孩子的法定權利。一般說來,牽涉到撫養費的案子,必須是孩子作為原告的。而且,本條規定也存在「親子關係並不存在」的預設。盡管還有「推定」機制的補充,但這無異於杯水車薪。


【特別約稿】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看同志運動


最近大陸公布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很多人都在討論這個問題,如果看法條本身,會發現這個司法解釋不過就是在落實所謂「男女平等」的概念,沒有什麼問題,也不需要去爭議。但是它的問題在於,在大陸目前的環境中,我們看到目前大陸有好多相親節目,都是講女人如果大了就嫁不出去,就是很多這樣的訊息。大陸的女人自己,甚至包括拉拉,可能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女人就是要靠男人的。那今天在婚姻裡面,女人就是個要被照顧的、被保護的,處於一個弱勢的地位。可是國家怎麼可以在一個弱勢的處境沒有被改善之前,突然告訴我們大家都是平等的,財產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我不能去靠我的先生,就沒有人可以依賴了。

我看到有很多大陸的朋友提出了對婚姻法的意見。我覺著這件事情分兩個方面,你讓我講法條,我覺得,沒有問題,本來就走向平等就是一個趨勢,女人甚至都應該出來爭取這個平等。可是如果在現在,在女人沒有辦法有一個平等的立足點的時候,這樣的法條的執行,是不是會對弱勢群體產生一些傷害,這就值得商榷。有些拉拉覺得這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台好像是個契機,讓我們終於可以擺脫異性戀婚姻的方式。我覺得這件事情可以再進一步地去看。為什麼拉拉會在新婚姻法中看到一些希望,顯然這些拉拉是平等有一定想法的,會思考作為一個女性,我們在這個社會中為什麼就不能和男性有一樣的經濟地位,為什麼就不能和他們有一樣的工作機會,為什麼在財產上家裡就一定要把財產給兒子不是女兒,或者是在家庭裡做主就一定是先生不是太太呢?這些都是很多問題,我覺得拉拉的身份真的是天生的,有一個很好的立足點去置疑。因為我們就是得靠自己,哪能去靠男人,我們愛女人嘛,我們兩個女人組成的家庭,如果都是經濟弱勢,那不是更弱勢嗎?所以應該去支持婚姻法在這裡確立女性的財產權,一個獨立的財產權,而且在精神上去確立一個不依賴男人的概念。我就從這個角度看,我覺得拉拉支持這個新婚姻法是沒有問題的。

而有些問題,還是回到現實,我們知道有些拉拉已經在婚姻裡,甚至有些拉拉會和男同志組成形式婚姻,那形式婚姻中的拉拉和要進入或者已經進入婚姻的拉拉她們其實正是這個法落實的現象。可是這些拉拉可能還沒有機會讓自己獨立,還沒有機會讓自己不靠某種概念上的男人,那這個時候我們怎麼去看待這一塊的人?當然有很多人會很憤慨,這就是不公平啊,說政府很糟糕啊,好像去譴責它會通過這樣一個法律。跟前面一樣,我覺得拉拉在這個時候可以發出一些很正向的聲音,我們看到這個法暴露了女性經濟地位的低落。所以如果家裡還在逼婚,那這些拉拉倒是出了一個說法,這個婚姻法目前對我不公平,所以在我沒有看到一個更好的可能的狀況下你不要逼我進入婚姻,因為就是把我推進火坑了。我覺得父母會懂,這些拉拉就可以不被逼婚。另外,就算說我還沒有能擁抱這個新的婚姻法,我還比較保守,但是你被逼婚,從現實的角度講,起碼多了一個籌碼可以和家裡講,你不要對我逼婚了,因為這對我不好。所以這是一個很好的地方。但是有一些拉拉就還是覺得對女人不公平,如果她還有這樣一個懸念的話呢,還是可以進一步跟她講,如果你今天一定要形婚,那我們也攔不了你,因為你這出櫃壓力太大,社群也幫不了你,自己下半輩子要自己過,沒關係,我要告訴你,在進入形婚之前,研究一下這個法律,好保護自己。我聽說在這個法條下,房子首付是男方付,嫁妝女方也要出錢,然後將來分期付款兩個人分擔什麼的。這個東西要被改變的,重新定條款,形婚不過就是民事契約的一種,沒關係,我們可以一起進入婚姻,然後共同應對雙方的所謂出櫃壓力,但是在財產方面我們講清楚,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要不要共同買,嫁妝怎麼看,然後要不要分期付款,首付誰來付。要看清楚了、明白了然後再去面對形婚,這也不失為一個稍微有點正向的可能性。你都不了解法律,糊裡糊塗地就決定去結婚了,因為家裡逼婚了,躲到形式婚姻裡去,這個法律讓你不得不去看清楚,你進入的婚姻是個什麼樣的東西,財產怎麼分配,你多關心一點。當你多關心這個社會的發展,這個法律的條文,其實也是社會發展的一部分,其實你會更有能力去面度自己的生活,有可能你會想的比較透徹,會想到形式婚姻不是唯一的路,形式婚姻只是一種路,還有別的路。如果說過去沒有新法的刺激,這個新法給了你一種動力去想很多,至少你去面對法律,去了解這個法律,知道大家怎麼去談這個法律,會對你有幫助,想清楚自己在干什麼。

另外,整個社會對婚姻的看法肯定會影響到拉拉群體對婚姻的看法,所以說如果一般的女性都覺得要發展事業,要出國啊,深造,要更上一層樓,要在事業上打拼,這種想法多的人,她當然就不會馬上進入婚姻。那所以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拉拉當然就可以以發展事業為主,所以再遭遇逼婚就可以說,哎呀不行啊,我也要發展自己,我書沒念完啊,我的興趣沒完成啊,這些就可以被家裡接受。這個是相對的,在大陸的話,要去想怎麼樣讓社會觀念裡頭不再把女人的命運黏在婚姻這一條路上,也就減低了婚姻的壓力,婚姻的壓力減低,形婚的壓力和需要就會降低,這是一樣的道理。

婚姻中的平等絕對不是說劃出來一塊,就只有這一塊男女平等,別的地方都不平等,這是一件很諷刺的事情。如果我們明明看到這個社會是重男輕女的,這個社會是鼓勵男性多發展,女性回歸家庭的話,你跟我說新婚姻法是一個男女平等的像徵,我當然不相信。還是要有一個想法:我們要促進的平等是全面的平等,不但在家庭上平等,還要在經濟上平等,在社會上平等,在政治上要平等,這樣才是平等的概念真的被落實了。現在社會還是把婚姻當做女人唯一的可能性,卻在婚姻裡面跟女人說你只能靠自己,這會讓有些人很錯亂的。女性也不該就應該吞下這口氣,聲音還是要發出來,但是我並不贊成單純批評婚姻法,我認為應該批評政府去推婚姻法這個最高司法解釋的這種草率,去批評這種心態,可是同時,可以去要求其他地方落實性別平等。比如在職場上,對於女性的提升,女性的參與一些行業的額外限制,以及一些話語。不要只對女性的工作者說,你這麼大了,怎麼嫁不掉,不要用這種語言挑釁或者羞辱我們。

我覺得政府應該思考怎麼落實其他方面的平等,使得這個新婚姻法的平等成為普遍的平等,而不是在一個小的地方的平等。如果是這樣,我會覺得有些評論說新婚姻法是父權加了一把力,可能還是有道理。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值得我們去關心和思考。

──整理自拉拉風向標103期「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看同志運動」節目(伊凡、王蘋)


【背景介紹】
婚姻法沿革與司法解釋三概要


中國婚姻法的建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1950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但當時立法主要目的在於反封建,之後歷經文革,原有的婚姻法已經不適合時代要求,因而在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時值文革剛結束,人們對婚姻的認識依然留有階級鬥爭的烙印,同時,隨著社會發展,諸多問題產生,80年婚姻法漸不能適應需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即人們所知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一直沿用至今,確立了基本原則思想。例如規定了男女平等,體現在:雙方對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同時禁止家庭暴力首次寫入法律,並作出規定,法院一旦確定家暴屬實,便可判決離婚,同時支持賠償金的申訴。但是新婚姻法除去總則、附則等,對婚姻關係具體作出規定的條例不過四十條,遠遠不能解決問題。例如未能界定家庭暴力的具體定義;對財產歸置,尤其是離婚後的股權、股份等的處理存在缺陷。

針對婚姻法未能涵蓋的社會問題的出現,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2001年12月份《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台,具體詳細的闡釋家庭暴力的定義和具體處理。

03年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內容主要針對包括股權、房產在內的財產分割問題,基本符合婚姻法精神,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財產,如未作特殊約定,婚前為個人財產,婚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原則為共同財產制。只有在有書面約定情況下,資產在婚後仍作為個人財產。解釋二基本覆蓋了財產處置等問題。

2011年7月4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顛覆了之前的規定。解釋三主要涉及財產分割,關係人們切身利益,一經推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熱議。其中最受關注的是房產歸屬問題,規定:一方父母購置房產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後,仍歸屬一方,不再作為共同財產。


本文原載:同語橘子報第14期(出刊日期2011-11-30)【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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