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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ep 2008

菲律賓最高法院裁決:懷疑異性配偶同性戀不能成為離婚理由

菲律賓最高法院在8月28日作出的一個裁決認為,不能僅因為夫妻的一方懷疑對方同性戀而判其離婚,而是應有一方在性傾向上故意向對方隱瞞或欺騙的事實證據。

本次裁決推翻了拉斯·皮納斯市地區法院此前的結論。在這一案子中,一位妻子稱丈夫是同性戀者而要求離婚並在2005年獲得地區法院判決准許 ,這對夫妻結婚已有11年並有了孩子。最高法院第三庭在21頁篇幅的裁決中認為,地區法院錯誤解釋了菲律賓家庭民事法第46章的條文,該章條文對夫妻雙方因存在欺騙等原因而離婚的情況有相應規定。

據菲律賓媒體報道,最高法院裁決說,地區法院的判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丈夫是同性戀者並在結婚時故意對妻子隱瞞性傾向。這對夫妻在1989年結婚,被指稱的丈夫的同性傾向是妻子提出離婚的理由之一。女方在法庭上稱,她懷疑丈夫與男性有親密來往,曾發現丈夫保存有同性情色刊物,也曾看到丈夫唇吻另一個男子。但男方完全否認了這些說法,並指女方的離婚要求是出於其他某些經濟或家庭原因。

最高法院還認為,地區法院錯誤的將一些人對本案中丈夫性傾向的主觀認識和理解當作事實,而缺乏確鑿證據,此外地區法院也錯誤的將被人指稱的那位丈夫的某些特點作為性傾向的證明。


本文原載:愛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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