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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an 2009

对《家庭暴力条例》争议的几个思考

有关《家庭暴力条例修订》的争议,笔者经过多日来的思考,在加上与朋友的讨论,总结出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的去看待同性恋行为:同性恋是否正常?有没有错?我们是否应该要求同性恋者「改正」过来?

反对人士(注 1)说:「我们爱, 但我们不包容错误。因为我们『爱』这些同性恋的兄弟姊妹,我们希望他们『改正』过来。」

他们认为同性恋是错的,是可以改过来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纵容这些同性恋人士。但同性恋者则认为同性恋没有错,只是与生俱来的一种性取向,不必改,也不能改。(历史上异性恋者强人所难地要把同性恋者改正,曾经造成了不少人间惨剧。各位可以参考音乐家柴可夫斯基和电脑先驱 Alan M. Turing 等人的故事。)

好了,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能说服对方。那么「疑点利益」应该归于谁呢?应该归于每日要面对这个性取向的同性恋者本人呢?还是他们身旁反对他们的路人甲乙丙?

如果反对人士坚持「疑点利益」归于路人甲乙丙的。那么,我想请他们想像一下,如果把上述的争议,由「同性恋取向」,改为另外的一些个人的取向,例如「是否相信神」,他们会怎样想?

换言之,如果有一些「无神论」的路人甲乙丙,坚持要有信仰的人「改过」来──不再信神,才算「正常」。而且,这些路人甲乙丙在制定法律时,还要以此一己之见为依据,故意地急略了有信仰人士的法律权益。不知各位反对人士会怎样想呢?

在怎样看待同性恋行为这一个问题上,我选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普世价值,我不会强求要他们「改正」过来。 您呢?




第二个关键的问题,是反对人士所经常提到的「家庭价值」的问题。他们坚称通过有关的修订,会「导致家庭的制度受到破坏」。真的会这样吗?

我认为,家庭作为一个合宜的生活单位,相信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很早就出现了的。其出现,有可能比人类文明(旧石器时代)的出现还要早,也比现今存有的各种宗教也要早。甚至,在动物界中,也处处可以见到家庭的踪影。

无疑,人类之中,大部份人都是异性恋的,而极少数是同性恋的。因为人数上的差异,人类在历史上,出现了不少错误,迫害了不少的同性恋者。但相信今天我们应该已经超越了这个水平了吧。

如今我们思想??蒙了,理应平等的对待同性恋的伴侣。即使我们把他们组成的生活单位,也称作家庭,是否就会危害到大部分是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

我们是不是对「家庭」,那么的缺乏信心?

如果我们真的是那么的害怕「家庭」这一个价值会倒下去,我们岂不应该立法禁止离婚?亦应该立法禁止同居(异性恋的和同性恋的都不准)?也要惩罚终身独身的人士?如果同意的话,我们会不会是在走回头路,走向政教合一,回到以前国家机器事事要过问家庭和私人事务的日子?

我相信,人类社会的观念是会随着时日改变,但改变了不见得一定会是世界末日。合宜的自会保留,不合宜的自然会为人所唾弃。

以前人们相信君权天授,以为没有了皇帝就会天下大乱。

又曾以为《圣经》只能以希伯来文和拉丁文来写,由教士来诠释。不可以翻译成各民族的语言。

也曾经以为日月星辰绕地而转(地心说),而不是如科学观察所得到的结论:地球绕大阳运行(日心说)。(顺带一提,关于日心说和地心说这场经历三百多年的争议,罗马天主教会已经承认了错误,但罗马天主教会有没有倒下去?)

这一个个改变,并没有带来世界末日。

反而,过份的神经紧张,为不会发生的世界末日而担忧,反而有可能被人利用去复辟已经不合时宜的歧视行为。

我觉得我们作为异性恋的,应该要对自己有信心。义者,宜也。家庭作为一种合宜的制度,一定不会轻易的被推倒的。我选择对家庭价值有信心。您呢?




有些反对人士提出,不如把条例由《家庭暴力条例》易名为《家居暴力条例》;或者扩大保护范围,让条例保障任何同住者(包括同性同居丶同性朋友等)。这又有何不可呢?

这似乎就是《家庭暴力条例》争议的第三个关键的问题。

关于这一个问题,本人另外写了一篇《家庭、婚姻、家居、同住》(见文末接连),分析了四个概念的异同。

但是,我认为上述字眼间的争议,远不如前述的两个关键问题重要。第三个关键问题反而以下的这个问题。

现在正反双方多番讨论后,正方仍然不能说服反方接受以下两点:

(1)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异性恋的主流社会不应强求同性恋者变回异性恋者。
(2) 异性恋的主流社会不惧怕所谓「家庭制度会因为更包容同性恋者而受到破坏」的说法。

这时,我们作为正方的,在面对《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时,应该如何是好?

这才是问题的所在!

-- 完 --

后记:成文之后,读到张超雄先生的文章(《明报》2009.1.8)。他提议把该法例改名为《家庭与家居暴力条例》。本人认为,这个名称并不是最理想。但是,观乎近日为该例而引起的纷争,几乎已经发展成为香港社会上一场文字上和口头上的「圣战」。从欧洲和中东(注 2)的无数次惨绝人寰的宗教战争,我们可以看到,有时意识形态和观念之争,不是三言两语、一时之间可以说得清的。因此,为息干戈,我个人同意改变立场,作出妥协, 接受将改法例改名为《家庭与家居暴力条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注 1:指反对在今次《家庭暴力条例》修订中「一视同仁地保护同性伴侣」的一方,包括要求改名的,或要求另立条例的。

注 2: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感到自豪。中国自古以来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对??容的,有信奉不同的满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各种不同宗教观念的人们,一直是和平共存。中国虽然也有暴君、内战等人间惨事,但绝少是以神的名义来进行。「圣战」这一个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


本文原载2009年1月8日《李锐华。??文。杂思》
http://leeyuiwah.blogspot.com/2009/01/blog-post_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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