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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Jan 2009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裁決:同性伴侶享有全面平等的法律權利

當地時間1月27日,南美洲國家哥倫比亞的最高憲法法院作出裁決認為,同性伴侶應享有與異性伴侶在社會、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平等法律權利。

本次裁決涉及至少20部各方面的法律,是該國憲法法院有史以來就同性戀者平等權利所作的覆蓋 範圍最廣的司法裁定。基於本次裁決,各項法律中對同性戀者構成歧視的條文將被廢除,適用於異性伴侶的各種法律權利和義務將平等適用於同性伴侶。

裁決所涉及的主要有民事、政治、社會、經濟、司法和移民等方面,部分內容包括:同性伴侶在享受公共設施和服務方面應享有與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平等的社會福利和保障;軍人的同性伴侶有權向國防部申請軍人配偶撫恤金等保障;同性伴侶的一方有權拒絕在法庭上作出對另一方不利的證詞;同性伴侶的一方可享有另一方的交通安全等保險金;同性伴侶享有例如房屋等的共同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性伴侶的一方可在離異後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公民有權為外國籍同性伴侶申請哥倫比亞居留權或國籍。

從1991年起生效的哥倫比亞憲法已明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權利,本次裁決即是基於這一憲法精神而作出。哥倫比亞的三個民間團體於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消除現有法律中對同性伴侶的歧視,這一行動獲得該國其它32個團體的支持,也促成了憲法法院的本次裁決。此前,憲法法院也曾就同性伴侶在某些方面的平等權利作出過裁定。


本文原載:愛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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