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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 2010

保險條款不再歧視艾滋病人

中國內地新的保險條款將不得再歧視艾滋病人,持續十年的歧視性條款將被廢止。

2009年7月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向全國人身保險會員公司公佈了《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範寫法》(以下簡稱《示範寫法》)。此《示範寫法》規定,在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內,不再單列艾滋病項目,即廢除了施行了十餘年的「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間,保險公司對所投保內容(包括意外保險)不予理賠」的舊條款。

這一重大改變源於2008年雲南省昆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偉(化名)起訴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涉嫌歧視艾滋病人。該報導見本報(《南方週末》)2008年 7月 10日報導。

艾滋病感染者李偉2008年2月向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業務員購買了2張意外保險卡,之後他卻發現「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保險公司是免責的,在去信向該保險公司要求妥善處理此事未果後,李偉委托律師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刪除這一歧視中國70萬艾滋病感染者的條款。昆明市五華區法院於2008年8月28日開庭審理此案。

由於此案影響,2009年6月18日雲南戴托普藥物依賴治療康復中心和亞太艾滋病服務機構委員會在北京舉辦了「艾滋病反歧視法律倡導研討會」,衛生部、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委員會辦公室、國內外非政府組織、法律界人士、感染者代表及媒體代表與會。會上,衛生部相關領導稱保監會及其相關部門已經收到李偉代理律師的問題反映,很快就將會對保險條款做相應的調整和改動。

儘管該保險公司代理人確認只要患有艾滋病或感染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都不能得到賠償。但一審法院還是認為「從該條款的文字含義中並不能得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感染者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即便其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結論。」因此不構成歧視。2009年6月25日,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偉的訴訟請求。

2009年7月8日,李偉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本案一審判決;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的條款無效;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刪除相應保險合同條款,並報保監會備案;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形式和內容由法院審定;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元;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獲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廢除相關「歧視」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條款後,李偉說:「雖然經常聽到的都是壞消息,但終於還是聽到一些好消息了。」


本文原載:《南方週末》


艾滋病不再被「歧視」 保險責任免除只限7項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推出《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範寫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刪除「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責任。

此外,保險理賠中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爭議最多「責任除外」條款也進一步得到規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此次集中力量對該條款框定了合理邊界,《示範寫法》只將7種情形列為壽險公司的責任免除事項。


艾滋病不再被 「歧視」

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其他壽險產品後,投保人就會發現,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

事實上,這幾乎是保險行業的通則。數據顯示,2008年至少有24家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均將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責條款。

「實事求是地說,意外傷害可能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任何人身上都可能發生,與是否感染艾滋病無關。」資深保險理財師閻濤認為,「確實不應該再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列為除外責任。」

除極個別壽險企業曾制定嚴苛的條款,為特定人群(譬如醫務工作者)等設計過有關艾滋病的保險產品外,保險行業幾乎不提供與艾滋病沾邊的保險服務。

隨著《示範寫法》中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刪除「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責任,保險行業會逐漸「接納」以前唯恐避之不及的艾滋病。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示範寫法》推出,「艾滋病險」真正出爐可能尚待時日。因為艾滋病的特殊性,目前並沒有全面詳實的統計數據,保險公司的精算也會受到很多影響,難以估算成本,也就無法設計合理的費率。而且目前這一疾病存在不可治愈性,同時也是一種長期性疾病,涉及高昂的醫療費用,且最終理賠大都是死亡理賠,保險企業要付出很大成本,因此技術上短時間內就很難實現為艾滋病患者提供全面的保險保障。


責任除外僅7項

據中保協相關人員介紹,「責任除外」條款是保險理賠中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爭議最多的部分,協會此次集中力量對該條款框定了合理邊界。

而中保協的框定合理便捷的原則就是: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能隨意免責;而超出保險公司承受能力,屬於巨災範疇、明顯違法、違背公序良俗、與保險事故具有明顯因果關係的應作為「除外責任」。

記者查閱新的《示範寫法》發現,與以往的責任除外條款相比,《示範寫法》刪除了「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責任;對被保險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在意識要件上做出了是「主動」或是「被動」的區分;對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等條款的釋義更嚴謹,以免保險公司進行隨意解釋。

按照新的《示範寫法》,只有7種情形被列為壽險公司的責任免除事項,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本文原載:《金融時報》

Reader's Comments

1. 2010-06-07 18:44  
這是一個進步.但也只是一個開始

愛滋病人以及感染者還有很多權益受到侵害,作為同志,HIV擦肩而過是常有的事,如果我們不為這些愛滋病人以及感染者的權利做些甚麼,很可能下一個就輪到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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